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
措施。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 申报3A级、2A级、1A级的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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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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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创建计划,并自检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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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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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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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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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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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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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向社会公告
- 申报4A级的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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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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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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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省级评定加省旅游政府网办事指南:http://www.tourzj.gov.cn/zww/bsdt/bszn_cjwd.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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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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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向社会公告
- 申报5A级的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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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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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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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省级评定加省旅游政府网办事指南:http://www.tourzj.gov.cn/zww/bsdt/bszn_cjwd.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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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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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向社会公告

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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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场所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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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 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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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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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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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申请设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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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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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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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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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证》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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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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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申请设立旅行社规定条件的相关的要求。
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分社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1、申请设立旅行社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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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申请设立旅行社规定条件的相关的要求。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设立分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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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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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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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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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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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1、申请设立旅行社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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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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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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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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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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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设立旅行社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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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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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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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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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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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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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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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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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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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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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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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